是经过科学选址和规划

作者:SBOBET利记  日期:2026-02-14  浏览:  来源:SBOBET官网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一部专门性、基础性法律。该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治理机制和法律制度,为防范化解公共安全领域系统性风险、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大国,规模大、涉及行业领域多、安全管理链条长,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交织叠加,公共安全领域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系统性风险加大。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以及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重特大事故表明,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复杂严峻。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一部系统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法律,现行的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散见于不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位阶偏低、责任链条不够清晰、制度规定碎片化以及部分内容存在缺项等问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机关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作为“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和公共安全治理体制”的重点领域立法加以推进,从理念原则、责任分配到立法技术等方面作出适应风险时代变化的系统完善,旨在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实现良法善治。因此,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不是一次简单的立法升级,而是承载新时代价值理念与国家安全战略意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安全生产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危险化学品安全不仅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关乎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家安全。为此,法律中明确规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从传统的安全生产,提升至国家安全的高度,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进行统筹。这意味着危险化学品安全不仅是某一行业、领域的治理问题,更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保障,体现了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应对重大安全风险的战略意志。作为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出台,也标志着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体系由制度总纲向单行细则进一步延伸。

  当前,我国公共安全治理正处于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关键阶段。近年来发生的“灰犀牛”“黑天鹅”事件,表明危险化学品安全具有明显的风险属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必须下好先手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定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构建“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清晰地展现出通过制度化手段协同各方力量和资源,实现关口前移,打破条块分立、部门分割的传统安全监管模式的特征,这符合建立事前预防型公共安全治理模式的要求,凸显出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的制度自觉。

  安全生产法治现代化的基础和表征之一,是构建系统完善的安全生产规范体系。在这一规范体系中,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规范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律是最具权威性的规范形式。此次制定高位阶的专门法律,通过构建权责清晰的多元责任体系,明确规划布局、安全准入、人员要求以及管理手段等基础规则,为危险化学品治理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清晰、稳定的法律遵循和效力保障,弥补了危险化学品治理领域基础性法律的空白。同时,发挥其作为安全生产专门领域“龙头法”的作用,在衔接作为“总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基础上,统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构建一个统一、协调、完整的制度规范体系。

  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的重要性无须赘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通过确认政府、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元主体在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中的法律地位、权力(权利)、职责(义务)与法律责任,构建起集“理念引领、源头预防、过程管控、多元共治、责任追究”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框架,如下图所示:

  这一治理框架,揭示了立法者的深层考量:对于危险化学品这类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的事物,法律的首要任务并非简单分配利益(权利)而是管控风险。因此,整部法律的篇章结构本质上呈现出一个“以义务为本位”的构造,法律通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全生命周期内,嵌入“限制权利—设定义务—追究责任”三位一体的规则体系,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这一核心目标,层层转化为各方主体必须遵守的具体行为规则,最终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系统性规制。

  作为《安全生产法》的子体系,《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立法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包括秩序价值、安全价值和正义价值等复合价值。其中,生命安全价值具有优先性。该法明确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立法追求的核心目标,并在总则明确宣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使整部法律充盈着浓厚的人文关怀。在此基础上,系统设计了以源头预防为核心、以过程控制为主线、以应急救援为保障的刚性制度体系。比如,法律强制要求化工园区设立安全控制线,并严控安全控制线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同时要求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要与周边区域、场所之间划定安全距离。这为维护生命安全划定了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是对生命安全价值的充分尊重,有利于从根本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风险时代的到来,安全的时空范围和内容不断拓展,以事后控制为核心的传统应急管理模式遭遇失灵。近年来,一些重特大安全事故波动反弹,凸显源头性、基础性问题没有解决。备豫不虞,为国常道。为了强化源头预防,《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将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立法始终,具体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一是风险管控。围绕“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法律明确规定统筹规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并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其核心是将安全管理关口前移。这也意味着危险化学品单位不能再满足于事后的应急处理,必须履行主动辨识和管控风险的法律义务,将事故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是安全准入。安全准入是一种典型的事前审查手段,也是公共安全领域传统有效的规制措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法律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使用许可和经营许可、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制度,根据不同活动的性质设置差异化的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这也是从制度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具体体现。与其他高危行业不同,《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还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目的是通过进一步严把准入关,提升基础设施本质安全水平。

  三是空间隔离。相较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本次立法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规划布局”独立成章,这意味着国家通过空间规划从源头上管控风险的态度和决心。一段时间,我国部分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布局分散,存在安全底数不清、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监管难度大等难题。法律通过强制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进入化工园区,目的是实现对高风险事项的集中统一管理。强制入园的前提,是经过科学选址和规划,并通过空间物理隔离、定期风险评估、动态监管等法治化手段,将分散的风险转化为集中、可系统管控的风险。

  “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既是国际通行的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方法,也是我国化工行业成熟经验的总结。《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坚持系统治理的理念,将“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要求贯穿始终,努力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链条脱节等治理难题。具体而言:

  一是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从调整内容和篇章结构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覆盖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各个环节,并在各个环节设立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规范与操作规程,旨在将安全义务压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作业行为和操作岗位,确保风险在任何一个节点都处于受控状态。

  二是安全承载空间立体化覆盖。按照法律规定,安全管理范围从传统的生产车间、储存仓库,延伸至道路、港口等运输线,再覆盖到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等使用终端,实现了对所有承载风险物理空间的立体化覆盖。比如,在使用环节,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个人,应当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正确使用方法和防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

  三是重点环节安全全方位监控。单纯从条文数量看,生产和储存安全,以及运输安全两章,占到整部法律篇幅的三分之一,反映出立法机关对静态的生产储存风险和动态的运输风险的重点关注。尤其是运输环节风险涉及公共空间,条文细化了对道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不同运输方式人员资质、管理措施等全方位的要求。比如,在运输环节,要求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及时纠正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从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整体治理的目标出发,按照风险来源、治理资源、能力水平等要素,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系统性分工,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协同共治。长期的治理实践证明,在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体系中,最关键的是两方面责任。

  一方面是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此,法律明确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知识和能力考核,作业场所设置和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这些都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关键制度和环节。值得一提的是,在汲取部分事故教训的基础上,立法机关将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非传统危险化学品单位明确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填补了该领域相关活动安全管理的空白。

  另一方面是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为此,法律从三个维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扩员”,明确“谁来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除了传统的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外,法律积极回应实践需求,新增自然资源、工信、海关3个部门,进一步扩大政府安全监管的覆盖面。

  二是厘清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法定职责、执法权限,明确“管什么”“怎么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以清单方式,逐一列举上述12个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并明确了可以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有助于监督和保障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是,适应公共安全治理数智化发展趋势,明确规定相关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进一步丰富了政府安全监管的“工具箱”,也为行政机关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非现场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规定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出现职责不清或推诿扯皮时的解决方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是典型的分段监管,仅仅明晰监管部门并不能解决风险跨领域传递的问题。为此,法律在详细列举各监管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调奠定制度基础。同时,借鉴《安全生产法》立法经验,规定对因涉及新兴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有效避免安全监管责任悬空。

  为确保安全管理义务能够落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坚持从严惩处各类违法行为,构建起以行政责任为重点,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衔接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是坚持“严”的基调。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保持利剑高悬,增加配套处罚措施,打出了“组合拳”。比如,针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到“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另外,增加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及工具、设备、原料等制度,并且区分违法所得的不同情况,实施精准处罚。

  二是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对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等十七种违法行为,明确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违法行为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等综合裁量后,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从组织责任穿透至个体责任。借鉴《安全生产法》立法经验,普遍规定“双罚制”,即不仅处罚违法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更强调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使安全责任真正与“乌纱帽”和个人利益挂钩,客观上形成守法责任传递机制,倒逼危险化学品单位关键人员主动履责。

  如前文所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不仅仅是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现有管理制度系统整合、集成升级,还是适应安全治理新的时代需求,对体系内在结构进行优化,在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健性的同时体现时代性、前瞻性。

  一方面,《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吸收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益成分,体现了制度的连贯性。概而言之,于2002年出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主要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有法可依”的紧迫问题。经过20余年的实施和实践检验,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理念和危险化学品目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一书一签”(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以及剧毒化学品储存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等核心法律制度被证明行之有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将上述理念和法律制度予以保留,避免因法律出台对现行安全管理体系造成重大冲击,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

  另一方面,结合实际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开展安全条件审查的日期,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修改为“二十个工作日内”,并删除了安全条件论证的相关内容。此举适应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持了一致。同时,法律新增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运输车辆实时监控、安全评价报告公开,以及特定环节危险化学品登记豁免等制度,如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过程中的低量低释放、低暴露的危险化学品等免予登记。这些调整,有放有收,使得立法更加精细化、操作性更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施行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将出现“法律+条例”并行的局面。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抵触的条款应当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来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部法律和制度规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既有直接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安全生产法》,也有与危险化学品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还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大量部门规章等下位规定。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必须解决好该法与“左邻右舍”的关系,确保法律规范之间有序衔接。这关系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治的体系性与科学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是典型的“一事一法”,主要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这一特殊领域,从纵向贯穿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全生命周期。《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调整的则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从横向上覆盖所有行业、领域的安全问题。二者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为从立法上做好制度切分,对于一般法已经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类通用规则,作为特别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不进行照搬,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特殊环节,以及诸如登记追溯、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等专属制度作出规定,确保特殊规则与一般法的通用制度形成互补。 这种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立法模式,也为安全生产领域相关单行法的制修订提供了制度范本。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修订中,从矿山规划建设、生产运营到关闭退出,可针对每一阶段风险暴露的特点匹配相应的法律制度,从而构建矿山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控体系。

  本次《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立法的另一特点,是与相关法律法规做了有机衔接,其目的是通过多法衔接,确保本法保持一定程度上的灵活性、开放性,同时有效避免重复立法。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立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问题作出衔接规定,即“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同法律法规适用的优先等级,对于厘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职责,完善全链条的安全管理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总而言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织就了更为严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制度体系。随着贯彻实施,该法必将发挥规范、引领、推进和保障作用,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一部专门性、基础性法律。该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治理机制和法律制度,为防范化解公共安全领域系统性风险、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大国,规模大、涉及行业领域多、安全管理链条长,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交织叠加,公共安全领域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系统性风险加大。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以及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重特大事故表明,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复杂严峻。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一部系统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法律,现行的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散见于不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位阶偏低、责任链条不够清晰、制度规定碎片化以及部分内容存在缺项等问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机关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作为“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和公共安全治理体制”的重点领域立法加以推进,从理念原则、责任分配到立法技术等方面作出适应风险时代变化的系统完善,旨在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实现良法善治。因此,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不是一次简单的立法升级,而是承载新时代价值理念与国家安全战略意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安全生产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危险化学品安全不仅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关乎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家安全。为此,法律中明确规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从传统的安全生产,提升至国家安全的高度,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进行统筹。这意味着危险化学品安全不仅是某一行业、领域的治理问题,更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保障,体现了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应对重大安全风险的战略意志。作为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出台,也标志着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体系由制度总纲向单行细则进一步延伸。

  当前,我国公共安全治理正处于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关键阶段。近年来发生的“灰犀牛”“黑天鹅”事件,表明危险化学品安全具有明显的风险属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必须下好先手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定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构建“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清晰地展现出通过制度化手段协同各方力量和资源,实现关口前移,打破条块分立、部门分割的传统安全监管模式的特征,这符合建立事前预防型公共安全治理模式的要求,凸显出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的制度自觉。

  安全生产法治现代化的基础和表征之一,是构建系统完善的安全生产规范体系。在这一规范体系中,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规范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律是最具权威性的规范形式。此次制定高位阶的专门法律,通过构建权责清晰的多元责任体系,明确规划布局、安全准入、人员要求以及管理手段等基础规则,为危险化学品治理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清晰、稳定的法律遵循和效力保障,弥补了危险化学品治理领域基础性法律的空白。同时,发挥其作为安全生产专门领域“龙头法”的作用,在衔接作为“总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基础上,统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构建一个统一、协调、完整的制度规范体系。

  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的重要性无须赘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通过确认政府、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元主体在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中的法律地位、权力(权利)、职责(义务)与法律责任,构建起集“理念引领、源头预防、过程管控、多元共治、责任追究”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框架,如下图所示:

  这一治理框架,揭示了立法者的深层考量:对于危险化学品这类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的事物,法律的首要任务并非简单分配利益(权利)而是管控风险。因此,整部法律的篇章结构本质上呈现出一个“以义务为本位”的构造,法律通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全生命周期内,嵌入“限制权利—设定义务—追究责任”三位一体的规则体系,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这一核心目标,层层转化为各方主体必须遵守的具体行为规则,最终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系统性规制。

  作为《安全生产法》的子体系,《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立法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包括秩序价值、安全价值和正义价值等复合价值。其中,生命安全价值具有优先性。该法明确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立法追求的核心目标,并在总则明确宣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使整部法律充盈着浓厚的人文关怀。在此基础上,系统设计了以源头预防为核心、以过程控制为主线、以应急救援为保障的刚性制度体系。比如,法律强制要求化工园区设立安全控制线,并严控安全控制线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同时要求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要与周边区域、场所之间划定安全距离。这为维护生命安全划定了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是对生命安全价值的充分尊重,有利于从根本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风险时代的到来,安全的时空范围和内容不断拓展,以事后控制为核心的传统应急管理模式遭遇失灵。近年来,一些重特大安全事故波动反弹,凸显源头性、基础性问题没有解决。备豫不虞,为国常道。为了强化源头预防,《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将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立法始终,具体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一是风险管控。围绕“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法律明确规定统筹规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并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其核心是将安全管理关口前移。这也意味着危险化学品单位不能再满足于事后的应急处理,必须履行主动辨识和管控风险的法律义务,将事故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是安全准入。安全准入是一种典型的事前审查手段,也是公共安全领域传统有效的规制措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法律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使用许可和经营许可、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制度,根据不同活动的性质设置差异化的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这也是从制度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具体体现。与其他高危行业不同,《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还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目的是通过进一步严把准入关,提升基础设施本质安全水平。

  三是空间隔离。相较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本次立法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规划布局”独立成章,这意味着国家通过空间规划从源头上管控风险的态度和决心。一段时间,我国部分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布局分散,存在安全底数不清、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监管难度大等难题。法律通过强制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进入化工园区,目的是实现对高风险事项的集中统一管理。强制入园的前提,是经过科学选址和规划,并通过空间物理隔离、定期风险评估、动态监管等法治化手段,将分散的风险转化为集中、可系统管控的风险。

  “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既是国际通行的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方法,也是我国化工行业成熟经验的总结。《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坚持系统治理的理念,将“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要求贯穿始终,努力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链条脱节等治理难题。具体而言:

  一是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从调整内容和篇章结构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覆盖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各个环节,并在各个环节设立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规范与操作规程,旨在将安全义务压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作业行为和操作岗位,确保风险在任何一个节点都处于受控状态。

  二是安全承载空间立体化覆盖。按照法律规定,安全管理范围从传统的生产车间、储存仓库,延伸至道路、港口等运输线,再覆盖到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等使用终端,实现了对所有承载风险物理空间的立体化覆盖。比如,在使用环节,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个人,应当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正确使用方法和防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

  三是重点环节安全全方位监控。单纯从条文数量看,生产和储存安全,以及运输安全两章,占到整部法律篇幅的三分之一,反映出立法机关对静态的生产储存风险和动态的运输风险的重点关注。尤其是运输环节风险涉及公共空间,条文细化了对道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不同运输方式人员资质、管理措施等全方位的要求。比如,在运输环节,要求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及时纠正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从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整体治理的目标出发,按照风险来源、治理资源、能力水平等要素,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系统性分工,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协同共治。长期的治理实践证明,在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体系中,最关键的是两方面责任。

  一方面是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此,法律明确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知识和能力考核,作业场所设置和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这些都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关键制度和环节。值得一提的是,在汲取部分事故教训的基础上,立法机关将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非传统危险化学品单位明确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填补了该领域相关活动安全管理的空白。

  另一方面是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为此,法律从三个维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扩员”,明确“谁来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除了传统的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外,法律积极回应实践需求,新增自然资源、工信、海关3个部门,进一步扩大政府安全监管的覆盖面。

  二是厘清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法定职责、执法权限,明确“管什么”“怎么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以清单方式,逐一列举上述12个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并明确了可以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有助于监督和保障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是,适应公共安全治理数智化发展趋势,明确规定相关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进一步丰富了政府安全监管的“工具箱”,也为行政机关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非现场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规定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出现职责不清或推诿扯皮时的解决方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是典型的分段监管,仅仅明晰监管部门并不能解决风险跨领域传递的问题。为此,法律在详细列举各监管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调奠定制度基础。同时,借鉴《安全生产法》立法经验,规定对因涉及新兴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有效避免安全监管责任悬空。

  为确保安全管理义务能够落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坚持从严惩处各类违法行为,构建起以行政责任为重点,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衔接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是坚持“严”的基调。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保持利剑高悬,增加配套处罚措施,打出了“组合拳”。比如,针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到“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另外,增加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及工具、设备、原料等制度,并且区分违法所得的不同情况,实施精准处罚。

  二是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对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等十七种违法行为,明确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违法行为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等综合裁量后,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从组织责任穿透至个体责任。借鉴《安全生产法》立法经验,普遍规定“双罚制”,即不仅处罚违法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更强调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使安全责任真正与“乌纱帽”和个人利益挂钩,客观上形成守法责任传递机制,倒逼危险化学品单位关键人员主动履责。

  如前文所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不仅仅是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现有管理制度系统整合、集成升级,还是适应安全治理新的时代需求,对体系内在结构进行优化,在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健性的同时体现时代性、前瞻性。

  一方面,《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吸收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益成分,体现了制度的连贯性。概而言之,于2002年出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主要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有法可依”的紧迫问题。经过20余年的实施和实践检验,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理念和危险化学品目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一书一签”(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以及剧毒化学品储存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等核心法律制度被证明行之有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将上述理念和法律制度予以保留,避免因法律出台对现行安全管理体系造成重大冲击,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

  另一方面,结合实际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开展安全条件审查的日期,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修改为“二十个工作日内”,并删除了安全条件论证的相关内容。此举适应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持了一致。同时,法律新增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运输车辆实时监控、安全评价报告公开,以及特定环节危险化学品登记豁免等制度,如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过程中的低量低释放、低暴露的危险化学品等免予登记。这些调整,有放有收,使得立法更加精细化、操作性更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施行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将出现“法律+条例”并行的局面。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抵触的条款应当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来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部法律和制度规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既有直接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安全生产法》,也有与危险化学品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还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大量部门规章等下位规定。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必须解决好该法与“左邻右舍”的关系,确保法律规范之间有序衔接。这关系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治的体系性与科学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是典型的“一事一法”,主要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这一特殊领域,从纵向贯穿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全生命周期。《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调整的则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从横向上覆盖所有行业、领域的安全问题。二者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为从立法上做好制度切分,对于一般法已经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类通用规则,作为特别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不进行照搬,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特殊环节,以及诸如登记追溯、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等专属制度作出规定,确保特殊规则与一般法的通用制度形成互补。 这种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立法模式,也为安全生产领域相关单行法的制修订提供了制度范本。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修订中,从矿山规划建设、生产运营到关闭退出,可针对每一阶段风险暴露的特点匹配相应的法律制度,从而构建矿山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控体系。

  本次《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立法的另一特点,是与相关法律法规做了有机衔接,其目的是通过多法衔接,确保本法保持一定程度上的灵活性、开放性,同时有效避免重复立法。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立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问题作出衔接规定,即“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同法律法规适用的优先等级,对于厘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职责,完善全链条的安全管理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总而言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织就了更为严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制度体系。随着贯彻实施,该法必将发挥规范、引领、推进和保障作用,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